HBX寄運契約條款

2022-03-30 19:57:40


茲因託運人委託運送人辦理運送事宜,無論是否簽立託運單或經託運人將託運物品送達運送人之指定地點或合議之交付地點時,皆視為接受本契約條款之約束如下:

 

1.  託運人於託運物品時,應依託運單之內容詳實填載,若有疑義或地址不明者,運送人得檢驗之。

2.  運費計費標準依託運時經運送人公告或運送人給予託運人之報價單為准,因外在因素非歸責於運送人時,運送人保有運費調整之權利。

3.  運費計費數量統計必須以運送人所過磅測量實際重量及材積(重量)為基準,運費須於該託運物品送達目的地前或於送達時使用現金、匯款等方式支付運費,若託運人未繳付運費及相關衍生費用前,運送人得拒絕交付該託運物品,託運人須另支付相應之衍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倉租費、移倉費、額外運費等,若託運人與運送人另簽定運輸合約,則依據該合約之約定之付款方式支付運費。

4.  託運人倘有費用明細疑義,應於收收件前告知運送人,否則視同託運人同意運送人之運費明細,並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費用給付。

5.  材積重量計算方式依實際運輸工具之材積重量計算說明為准,詳情參照該運輸方式之注意事項。

6.  託運人若為自然人需附有相片之證件、聯絡電話、地址等,法人及公司行號託運則需檢附公司證明文件,及收件人全名、電話、地址,以供運送人查核。

7.  若運送過程導致託運物品損害或遺失,將按其內容物採購價格賠償,託運人須提供原購買發票或其他必要之參考憑證予運送人,其理賠金額以美金100元為限且不得高於實際支付之運費,若託運物品具以下屬性包括但不限於易碎品、高風險物品、具特殊存放條件物品、經運送人判定之不符其理賠範圍內之物品,因運送過程致使託運物品使損害者,運送人得拒絕賠償並保有理賠之最終解釋權,若物品價值超過理賠上限或易受損害之物品風險可自行或委託運送人購買商業運輸損害保險。

8.  若託運人或實際收件人因無法提供海關申報或檢驗申報所需之完整應備文件而無法完成通關手續致使查扣、沒入、退運、銷毀或物品損毀等情事,運送人及運送代理人無需承擔任何理賠責任及相關費用。

9.  若託運人於運送人交件後發現其托運物品遺失,必需於簽收後三個工作日內提交物品開箱之影片、運送簽收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予運送人,並需配合運送人提供相關理賠所需之文件,逾期或未能提供相關必要文件者,恕不受理賠償之責任。

10.呈上述,若其託運物品因包括但不限於受政府行政人員、海關、警察等因執行公務發生查扣、檢驗、拆毀等情形,致使物品遺失缺損等情況不在理賠範圍。

11.若使用中轉存倉服務時,當託運物品入倉後三個工作日內,須由託運人或其委託人持委託書前往清點其內容物是否遺失或損害情況,逾期恕不受理賠償之申請,若委由運送人代理清點,託運人須提供委託書,並支付相關費用。

12.託運人同意以下列規定之人為所認可之交付對象:

交付地點為住宅之情況,以管理人、同住者或類此之人。

交付地點非前項之情況,以管理人、共事者或類此之人。

13.運送人於無法確認收件人之身份或收件人(含上述之對象)拒絕收受或有其他理由無法收受時,於不負遲延及保管責任之前提下得要求託運人在相當期間內對託運物品做處置指示,違者,運送人得按託運物品之性質逕為處置或將託運物品退還託運人,有關依本條規定處置所生之費用應由託運人負擔。

14.運送人於將託運物品交付收件人後,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15.妥善包裝應屬託運人之責任,託運人應按物品之性質、重量、容積、易碎品及易損壞物品等,做妥適之包裝,違者,運送人得拒收,且託運人需承擔拒收退件之相關作業費用,若因包裝不妥善造成損壞者亦同商業保險之相關規定,運送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6.若運送人依託運人指定方式代為進行加工包裝致使損害者,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若有另訂委託包裝加工契約者,則依據該契約辦理,。

17.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物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運送人另保留因其產生損失之追償權利:

(1)物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2)因物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3)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火災。

(5)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6)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颱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7)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8)託運單記載錯誤,或因託運人、收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9)因政府人員執行公務致使查扣、沒入、退運、銷毀者。

(10)  因託運人未依本契約或於另定之運送契約中訂立之付款時間支付相關運費。

18.託運物品因政府人員執行公務致使查扣、沒入、退運、銷毀者,衍生之相關費用由託運人承擔。

19.若因託運人未詳實申報,致使託運物品無法完成海關申報手續、補稅、沒入等情事,託運人應承擔其法律責任、罰款等衍生費用。

20.運送人保有檢查託運物品及其相關文件和採取適當措施的權力以遵守符合各國海關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當運送人代表託運人向海關進行申報時,運送人則依據託運人提供之相關文件和資訊進行申報,若託運物品或其相關文件存在不合規之情事,而導致通關延誤、額外的海關管制、罰款或觸犯其他海關及相關法規之規定,運送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1.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物品,如下: 

(1)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2)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3)遺骨、牌位、佛像等。

(4)動物類:狗、貓、小鳥等。

(5)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6)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物品等。

(7)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

(8)有毒性物品。

(9)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10)  託運物品經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CAO(國際民航組織)、ADR(歐洲公路危險物品貨運規則)、或其他組織歸類為危險物質、危險品或違禁品。

(11)  違反託運地及收件地之法律規定禁止流通之物品。

(12)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22.如符合上述之物品,運送人除得即刻解除運送契約外,當其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23.本條款所未規定者,概依運送人所示之託運注意事項辦理,若有未及者,則依相關法律處理之。

24.資料處理條款

(1)為完成本服務,託運人除同意運送人得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聯繫,並同意運送人得將託運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運送人合作之第三方機構及政府機構。

(2)運送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管理、保存具個人識別之相關資料,運送人將於逾法定保存期間後妥善銷毀處理。

(3)若託運人無法提供運輸必要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運送委託書、託運文件、海關及相關檢驗單位要求之文件、具個人識別資訊等,運送人得拒絕提供相關運輸服務。

25.本契約條款適用運送人提供之所有運送服務,若有未盡規範事宜依(聯合國)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 (Hamburg Rules)規範辦理,託運之實際出發地或目的地為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另適用以下相關條款:

(1)  依中華民國財政部77/10/12台財稅第770663393號函,國內收取之進口到付海運費及在國外發生之雜項費用如倉租費等,非屬課稅範圍,免開統一發票。

(2)  依據中華民國之民法第649條規定,已明示消費者交易更明確瞭解本契約重點及同意本契約書條款特明述理賠條件。

26.契約雙方產生法律相關事件,同意以運送爭議事件發生所在地或運送人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7.本契約條款異動時,將公告於本網站(https://www.gohbx.com),不另行通知託運人,經託運人將託運物品送達運送人之指定地點或合議之交付地點時,皆視為接受更新之條款。